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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17, 2010

[課業] 郵政法規/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

作者: flowend (end)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郵政法規/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Wed Mar 17 16:09:51 2010

1.考試科目:郵政法規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郵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
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的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4.想問的內容:

想請問關於這兩項法規差異,以及如何辨明何時由原寄郵局招領
何時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 若在題目中未細述時 怎麼分辨


另外想加問 關於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受何者監督?

郵局網站載下來的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條仍寫的是財政部
但有些書中會附帶括號說該業務已移轉至行政院金管會

倘若財政部跟金管會皆在選項裡,應該按照網站法規還是書本更新的版本


5.想法:

這兩部分法規小細節
我把法規來回看了很多次 也無法分辨
麻煩高手指點
謝謝!!!
謝謝







1 comment:

  1. 推 anhsuan:第一題那兩條不衝突吧 中華郵政公司=原寄郵局 03/17 16:25
    → anhsuan:相當時期=招領一個月 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依無著郵件處理 03/17 16:26
    → anhsuan:有錯請指正~@@ 03/17 16:27
    → ricoyu:郵政儲匯業務監督機關還是選金管會比較適當 法條會更新 03/17 16:35
    推 log1118:財政部和金管會的選項應該不可能同時出現 因為會有爭議 03/17 16:38
    推 azbycxdwevfu:應該不可能同時出現啦 業務轉移了但法條沒改 03/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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