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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16, 2010

[轉錄]考績法不可行且違法違憲(曾明發)

作者: bpdloveu (秋天的夢 醒在斑駁歲月)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轉錄]考績法不可行且違法違憲(曾明發)
時間: Tue Mar 16 23:29:07 2010

※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作者: chus1025 (午后的陽光)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考績法不可行且違法違憲(曾明發)
時間: Tue Mar 16 05:41:51 2010

考試院準備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考列丙等人數不得低於3%,只要有3次丙等就強制退休或資遣,引發公務人員一片恐慌,公務人員談論此事,莫不義憤填膺。筆者贊成不合理制度應該改革,但改革貴在可行,還要注意合法合憲問題。


首先就可行性言,現行《考績法》第9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但實施結果,各機關都是以「大」吃「小」,顯然是規定「不可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如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必須強制3%以上考丙等,然而最後被考列丙等者,往往是沒背景、溫和、新進的低階人員,或是長官有意修理的人,真正不適任者,常因有特殊關係、懂得逢迎巴結,或是兇狠麻煩,而安然無恙。


人情社會不易實施
再者,考列丙等被貼上「低劣」標籤,考3次還要失業,所以被考丙後,必然會想盡辦法關說、求情或拍馬。首長或主管常基於壓力或同情,下次將改抓他人,因為每年都必須抓3%,這樣輪流的結果,每個公務人員,都有可能會被輪丙,而真正的冗員,卻一個也淘汰不掉。這種強制淘汰制度,在民間公司可行,但在政府機關卻很難落實,尤其是重人情的中國社會。因此實施結果,恐怕只會人心惶惶,士氣更加低落。
其次就合法及合憲言,現行《考績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績法》如再規定每年考列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強制每一機關每年要有3%以上人員屬於低劣,完全無法「綜覈名實」作準確客觀考核,已違反《考績法》之立法目的,法制顯然不調和;又如機關公務人員都已努力從公、安分守己、表現優良,卻因為《考績法》規定每年必須有3%以上考丙,而不得不強制3%的表現優良者吃丙,此種「強制低劣」規定,恐因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亦有違憲之虞。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2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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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verclass:看完沒有吸收 這也很痛苦吧~@@" 03/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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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zy106:所以您不必費心做這種事了,又沒錢領。而且有謠傳,那是上 03/17 09:21
    → lazy106:課老師補習時自己更正,沒補習的就給它......有補習有保障 03/17 09:23
    → lazy106:如果是自己對答案有疑問,請上考選部自行對答案,但答案對 03/17 09:23
    → lazy106:完最好再去查相關法條,雙重保險,畢竟最近民法大修.... 03/17 09:24
    推 ilovedamon:保險人-解除 要保人-終止 被保險人-撤銷 (老師教的) 03/17 09:25
    → BJme:看類科啦,有些類科不見得會增到那麼多 03/17 08:13
    推 TRHE:經建我在這版之前看到說某處要增加約聘20幾名 我就放棄準備.. 03/17 07:03
    → TRHE:不過目前看來轉考的類別也沒好到哪去XD 而且還有風險高的缺XD 03/17 07:04
    → TRHE:前陣子把員額上限調降下來 如同100公分的杯子 降到80公分 03/17 07:06
    → TRHE:裡面能裝的水可以比往年的比例還要多嗎? 想也知道XD 03/17 07:07
    推 imvicky:http://www.youtube.com/watch?v=8nd8Xcs3rOw 03/17 08:08
    推 TRHE:http://www.youtube.com/watch?v=J3VU7Z3D0Fk 勉勵自己... 03/1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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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pplesheep:好棒!推推!! 03/1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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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OceanRay:感謝你的用心分享 恭喜你成功考上 03/17 09:03
    推 cpz:這篇文章寫的真棒 03/17 09:07
    推 wholewing:超強者,推推推 03/17 09:20
    推 stardick:推!! 法條一字不漏的寫 太屌了!! 03/17 09:28
    推 jg338:除了唸書 還是唸書 神人! 03/17 09:32
    推 FIEMKI:推 03/17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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