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ipo (波波)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憲法/選舉權
時間: Fri Mar 26 12:27:12 2010
※ 引述《p7746kimo (keroppi)》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憲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選舉權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4.想問的內容:
: 請問被褫奪公權的人還能選舉投票嗎
: 5.想法:
: 我知道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那還能去投票嗎?
: 謝謝!
刑法第36條修正理由:(來源:保成基本小六法)
依現行褫奪公權制度係剝奪犯罪行為人三種資格,就社會防衛立場觀之,咸認第一款限制
被告擔任公務員及第二款擔任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尚屬適當。惟第三款之行使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係不分犯罪情節、犯罪種類,齊頭式的剝奪人民選舉權之行使,
似與受刑人之再社會化目的有悖,則迭遭質疑其與預防犯罪之關係。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
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宜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
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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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25, 2010
Re: [課業] 憲法/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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