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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3, 2010

[課業] 民法/債總之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作者: TriQ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時間: Sat Apr 3 20:50:39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債總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自己遇到的問題


4.想問的內容:

收到國有財產局的國有士地使用補償金繳納通知書,

理由是我家的出口棚架佔到了國有土地,

被依不當得利要求繳補償金,

這個棚架蓋了不知多少年了,

突然收到這樣的通知實在覺得莫名其妙,

而且這個遮雨棚也沒阻礙到路人通行,

反而還可讓路人蔽雨,是讓政府受到什麼損害了?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乾脆把這個遮雨棚捐給政府算了,

當初家的前面這塊地是因為要保留道路拓寬所以被政府徵收,

這塊地因為在我家出入口所,所以我們每天清潔環境,

那按民法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維護公共場所環境整潔是政府有責任,

那我們家人能不能跟政府要清潔費呀?

5.想法:


不知是否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1 comment:

  1. 噓 sgacy:違反版規關於課業文標題規定 請改正 04/0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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