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ndone (值得與更好的人相遇)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刑法第134條但書為何不含第110條?
時間: Fri Apr 30 19:00:39 2010
各位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在讀到刑法第110條,書上寫"其刑並應適用同法
第1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未說明理由,翻其他
教科書也未見答案。
因此想請教大家,刑法第134條但書的"特別規定",
為何不含同法第110條,至使在適用時尚並須依第134
條本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謝謝!
參考條文:
刑法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編輯: dindone 來自: 114.38.73.3 (04/30 19:01)
※ dindone:轉錄至看板 TransLaw 04/30 19:01
推 ymib:110就是所謂"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04/3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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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mib:110就是所謂"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04/3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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