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ipo (波波)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詐欺罪
時間: Sun Apr 4 14:13:00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康德-刑法分則精義
4.想問的內容:
題目1:乙知悉甲提款卡密碼,從甲皮夾中偷走甲的提款卡,由提款機中提出10萬元後,再
將提款卡放回甲的皮夾中。(出自竊盜罪章)
題目2:若行為人使用真正的提款卡,但無權使用之情形。(使用別人的提款卡提款)
(出自詐欺罪章339之2)
5.想法:
題目一的情形依法務部函是以竊盜罪論處。
題目二的情形學者林東茂和實務通說認為是刑法339之2。他們的理由說此一新增的條文,
解決了諸如"竊"用他人金融卡進而提款的刑法適用問題。
我想請問,題目一和題目二的情形有何不同呢?
都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呀0rz
先謝謝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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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4, 2010
[課業] 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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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boks:好問題 題目二提款卡不見得是用偷的 有可能是在路上撿到 04/04 14:25
ReplyDelete→ yoyogo89:個人認為..主要不是提款卡是否用偷的 04/04 14:54
推 zero761011:題目2學說認為不成立339-2是因為銀行認卡不認人,所以 04/04 14:57
→ yoyogo89:問題一.法務部函的的竊盜罪客體到底是提款卡還是10萬元 04/04 14:57
→ zero761011:構成。 而林東茂老師跟實務,是將不正方法擴張到"卡 04/04 14:58
→ zero761011:無權使用 04/04 14:59
→ zero761011:上面一行打錯= = 認卡不認人,所以不構成不正方法 04/04 14:59
→ yoyogo89:認卡不認人.所以不構成不正方法 04/04 15:02
→ yoyogo89:所以您是指.除非卡片偽造.不然只要是正卡都不構成嗎 04/04 15:02
→ yoyogo89:這樣的解釋..我覺得不太合耶 04/04 15:03
推 zero761011:的確是不合邏輯,但重點在於「不正方法」的定義,不正 04/04 15:09
→ zero761011:方法是利用操作上的特性,違反機器設置者之意思利用機 04/04 15:10
→ yoyogo89:而且不正方法是人在使用 04/04 15:10
→ zero761011:器。銀行用意是,妳用真卡跟真密碼來領錢,我管妳是誰 04/04 15:10
→ yoyogo89:跟機器設備認卡不認人應該是沒有關係 04/04 15:11
→ zero761011:因此妳未違背他意思,學說才會認定不構成339-2。 04/04 15:11
→ yoyogo89:從機器設備認卡不認人來反推不正方法與否.似不適當 04/04 15:11
→ yoyogo89:阿~~~不知道啦..待強者補充 = = 04/04 15:15
推 zero761011:樓上對我很沒信心= = 因為339-2的對象是銀行,會連320 04/04 15:20
→ zero761011:也不會構成(學說)。這應該要牽扯到民法的不當得利比較 04/04 15:21
→ zero761011:妥當 04/04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