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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5, 2010

[疑問] 關於不能未遂適用上的疑問

作者: saphire (Nicht)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關於不能未遂適用上的疑問
時間: Mon Apr 5 21:46:33 2010

請問各位大大:
對於刑法26條不能未遂的規定,修法後對於『無危險』
見解仍然相當分岐,我有疑問的地方是

依照現在學者間(林東茂、黃榮堅、蔡聖偉、林鈺雄..族繁)的通說
『無危險』的判斷,限於行為人的重大無知,

但是如果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建構起來關於著手的標準:

以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背景,再立於一般人的立場觀察,
行為人的舉動或行止,是否已經足以直接實現構成要件
或對於法益已經產生直接危險
或與構成要件有密切關聯
以上條件具備,進入著手階段,反之,至多是預備階段

回過頭來討論(不罰的)不能未遂,以下是教科書常舉的例子

誤以為砂糖可以毒死人(拿很甜的飲料給攻擊對象喝)
誤以為菊花茶可以墮胎(拿菊花茶給其討厭的孕婦喝)


用他們建構起來的著手標準檢討,
拿很甜的飲料給攻擊對象喝
拿菊花茶給其討厭的孕婦喝

足以直接實現構成要件(殺人、墮胎)?????
對於生命法益有直接危險?????
與殺人、殺胎有密切關聯?????

用他們的著手標準檢討以上的例子,似乎根本不具有著手的品質,
假如認為上述行為沒有著手品質,他們主張的不能未遂,根本不是未遂的類型


再者,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也許這邊用印象理論稱呼比較好),主張處罰未遂的理由
來看,我舉的例子,客觀上對法益沒有任何危險性、主觀上顯現的法敵對意志也不足以
撼動法秩序、法威信,欠缺處罰的必要性.....

假如我的理解是正確的,那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建構起來的刑法第26條(不罰的不能犯
),解釋上應該不是未遂的類型,可以解讀為贅文?







1 comment:

  1. 推 IEEE2010:我的理解是這樣 : 基本上不能犯仍具有殺人之故意 04/05 21:51
    → IEEE2010:就主觀上來看是這樣的 只是在手段上產生認知上的差異 04/05 21:52
    → IEEE2010:誤以為自己所著手之手段可以造成行為結果發生 04/05 21:52
    → IEEE2010:但就客觀上來說 行為人之行為完全無法發生作用 04/05 21:53
    → IEEE2010:這也就是林鈺雄老師所說的: 主客觀產生不一致之情形 04/05 21:53
    → IEEE2010:基本上不能犯也可以解讀為錯誤的一種 但在罪責上 04/05 21:54
    → IEEE2010:就無錯誤論之個人刑責免除或減輕事由 直接論與無罪 04/05 21:54
    推 ameko34:當拿那些東西給人喝時 就已經跨越著手進入未遂階段了啊 04/0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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