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boks (stop號:)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訴/訴之變更
時間: Fri Apr 9 00:17:17 2010
※ 引述《zero761011 (撲馬是我的神阿!!)》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民訴/訴之變更
: 時間: Thu Apr 8 23:46:05 2010
:
: 推 hoboks:不是只要訴之三要素有一個變動 就是訴之變更? 04/08 23:53
: ※ 編輯: zero761011 來自: 61.64.19.59 (04/08 23:55)
: → hoboks:跟你舉255的意思應該是相反的? 255是說例外情形 04/08 23:55
: → hoboks:這個判例已經改變了當事人 當事人不同一 所以是訴之變更 04/08 23:56
: → vampirex:255I但書各款是訴之變更的「容許性」,不是樣態類型 04/09 00:00
: → zero761011:真的耶! 我找到課本上有了= = 那我...再問兩個問題= = 04/09 00:05
: → zero761011:她說,形式上當事人變更,不算訴之變更。形式上的當事 04/09 00:07
: → zero761011:人,是什麼?... 還有66年台上3470號:但不能職此關於分 04/09 00:08
: → zero761011: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意思就 04/09 00:09
: → zero761011:是,我要告分公司,可以直接對總公司提告對吧! 那為什 04/09 00:10
: → zero761011:麼他們互換不行呢= =? 04/09 00:10
: 推 hoboks:訴訟擔當有分實質上當事人+形式上當事人 04/09 00:10
: → hoboks:既然背後那些實質的當事人沒有改變 當然不算訴之變更 04/09 00:11
: → zero761011: 互換變訴之變更 04/09 00:12
這邊就要專門回一篇文解釋一下了
基本上判例很多都是互相矛盾的
有些判例說 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像是66台上3470)
有些判例說 分公司的判決也及於總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52台上2866)
有些判例說 當事人由分公司改列總公司 應認訴之變更(40台上105)
看出來有矛盾了嗎? 既判力又及於總公司 當事人要換成總公司又不給換
話都給你說就好 lol
所以判例背一背就好 不要想太多
想太多只會自尋煩惱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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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8, 2010
Re: [課業] 民訴/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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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boks:不是只要訴之三要素有一個變動 就是訴之變更? 04/08 23:53
ReplyDelete→ hoboks:跟你舉255的意思應該是相反的? 255是說例外情形 04/08 23:55
→ hoboks:這個判例已經改變了當事人 當事人不同一 所以是訴之變更 04/08 23:56
→ vampirex:255I但書各款是訴之變更的「容許性」,不是樣態類型 04/09 00:00
→ zero761011:真的耶! 我找到課本上有了= = 那我...再問兩個問題= = 04/09 00:05
→ zero761011:她說,形式上當事人變更,不算訴之變更。形式上的當事 04/09 00:07
→ zero761011:人,是什麼?... 還有66年台上3470號:但不能職此關於分 04/09 00:08
→ zero761011: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意思就 04/09 00:09
→ zero761011:是,我要告分公司,可以直接對總公司提告對吧! 那為什 04/09 00:10
→ zero761011:麼他們互換不行呢= =? 04/09 00:10
推 hoboks:訴訟擔當有分實質上當事人+形式上當事人 04/09 00:10
→ hoboks:既然背後那些實質的當事人沒有改變 當然不算訴之變更 04/09 00:11
→ zero761011: 互換變訴之變更 04/09 00:12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推 joy830:XD 10/26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