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ero761011 (撲馬是我的神阿!!)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未必故意
時間: Wed Jul 7 19:50:20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打擊錯誤 and 未必故意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高廬撲馬全套
4.想問的內容:看了大家討論這個,我想了一個例子,如下:
A在新崛江商圈看見仇人B,便馬上拿起隨身的機關槍掃射,
豈料A槍法實在太差,未中B便罷,還連中一旁逛街的C與D。
問A刑責?
5.想法:(一)主觀上,A有致B於死地之故意;
客觀上,A用機關槍掃射的行為也屬著手。
但是根本就沒中A,所以這邊屬§271II殺人未遂。
不過重點是後面
(二)1.
A欲掃射B,因槍法太差所以射到一旁的C與D,這與A一開始所
預見之客體及實際傷害之客體並不一致,造成因果歷程偏離或
失誤,屬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因此阻卻故意,成立過失
致死(傷害)。
2.
但題目所示,掃射地是新崛江商圈!依照一般人經驗所判斷,
新崛江商圈無時無刻都有著一堆逛街的人,在那個地方掃射
難謂無誤中他人之可能性,也因此,A的行為對於C、D而言應
屬未必故意。故無討論打擊錯誤之可能性,A對C、D二人應為
§271I(§277I)。
拙見如此,不知各位板大有什麼看法@@?
跟上面討論那題比起來似乎有清楚一些
Wednesday, July 7, 2010
[課業] 刑法/打擊錯誤+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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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kora:如果A抱著:「反正打中其他人也無所謂」 122.117.213.215 07/07 19:56
ReplyDelete→ kokora:的想法 那麼答案2.有成立的可能性 122.117.213.215 07/07 19:57
推 owenkuo:依題目,"掃射" 那就是未必故意 218.164.130.121 07/07 19:57
→ owenkuo:因為如果是想殺B 拿應該是瞄準B 結果另論 218.164.130.121 07/07 19:57
→ owenkuo:但槍拿了用"掃"的方式在鬧區開槍,客觀審 218.164.130.121 07/07 19:58
→ owenkuo:主觀的角度,應是未必故意,連有認識過失 218.164.130.121 07/07 19:58
→ owenkuo:都免了XD 218.164.130.121 07/07 19:58
推 IMDACO:同意樓上 122.121.28.58 07/0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