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s1 (Zzzz...)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公務員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Wed Jul 7 19:49:41 2010
1.考試科目:公務員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公務人員任用法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志光
4.想問的內容:公務人員任用程序
5.想法:
因為補習班的書上
都是寫送審後下一步才寫試用
可是我看試用的條文中
我解讀應該是需要試用的時候
試用及格後才一起送審吧
還是我理解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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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hitepigtw:試用成績及格,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 118.168.115.99 07/07 20:11
ReplyDelete→ whitepigtw:"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審定,所以之前 118.168.115.99 07/07 20:11
→ whitepigtw:已經送審過了 118.168.115.99 07/07 20:12
→ gs1:喔喔 所以會去銓敘部審兩次囉 118.167.135.9 07/07 21:17
→ gs1:有人可以回一下我刑法那題嗎 感謝呢 118.167.135.9 07/07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