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wanderer (w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證據
時間: Sun Aug 1 19:46:0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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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rther:若變態將犯行記錄為日記 其證據能力...? 59.105.18.135 07/30 21:27
: → env: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118.233.115.50 07/30 23:21
: → awanderer:可以請問樓上說的是? 59.115.200.103 07/31 09:58
: → env:刑訴法規中有規定的稱為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 118.233.115.50 07/31 22:44
: → env:相對而言~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指刑訴法規中未 118.233.115.50 07/31 22:45
: → env:規定~但是基於憲法或者更高價值的要求~而禁止 118.233.115.50 07/31 22:45
: → env:使用的證據~想想~如果我只是在日記寫好玩的~ 118.233.115.50 07/31 22:46
: → env:卻用這日記定我罪?這樣誰敢創作? 118.233.115.50 07/31 22:46
抱歉,想要針對e大所提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來討論
因小弟沒有讀過此類文獻,僅以直觀所得與各位討論,如有錯很大....
小弟馬上去找書k...
w大所說變態將犯行記錄在日記之中,首先需定義者係該日記所適用之證據排除
法則為何?該日記乃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故
不受159傳聞排除之限制,即便係間接證據亦不當然排除。因此被告之自白不論係
直接或間接均回歸到156I自白任意性法則判斷,只要被告在進行陳述時係出於自由
意志所為,該自白均可作為證據,故個人認為該日記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e大所言,若以出於好玩所創作之日記定該創作人之罪,誰還敢進行創作一事
個人認為這是日記"證明力"是否足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問題,而非日記有無證據能
力的問題,156II明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明文限制自白證明力
之認定,因此即便賦予隨手創作之"日記"證據能力亦無妨,因為既然是憑空杜撰之
"自白",怎可能有補強證據來證明該創作人犯罪,況且法官既知該"自白日記"係文學
創作,怎可能採納該證據(證明力趨近於零)。
不知e大所言是否多慮,還是小弟有所誤會,還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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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1, 2010
Re: [課業] 刑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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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rther:若變態將犯行記錄為日記 其證據能力...? 59.105.18.135 07/30 21:27
ReplyDelete→ env: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118.233.115.50 07/30 23:21
→ awanderer:可以請問樓上說的是? 59.115.200.103 07/31 09:58
→ env:刑訴法規中有規定的稱為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 118.233.115.50 07/31 22:44
→ env:相對而言~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指刑訴法規中未 118.233.115.50 07/31 22:45
→ env:規定~但是基於憲法或者更高價值的要求~而禁止 118.233.115.50 07/31 22:45
→ env:使用的證據~想想~如果我只是在日記寫好玩的~ 118.233.115.50 07/31 22:46
→ env:卻用這日記定我罪?這樣誰敢創作? 118.233.115.50 07/31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