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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1, 2010

Re: [疑問] 更審的問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更審的問題
時間: Sun Aug 1 19:12:44 2010

※ 引述《bestostrich (鴕鳥)》之銘言:
: 剛剛看電視有看到 民國8x年有一個殺人犯陳瑞欽
: 節目中有提到 更五審判xxxx 更六審判xxxxx(罪名忘記了)
: 但我目前學到的更審制度 似乎只有程序出錯才可以發回更審
: 但程序出錯5.6次實在有點誇張
: 所以才想問問版上的前輩
: 為什麼可以更審這麼多次
: 希望可以幫我解答
: 謝謝
: 如有觸犯版規會馬上自d


並不是只有程序出錯才發回喔!!!

最高法院在審級制度上屬於法律審,負責審查者乃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所以有關事實認定的部分都是事實審法院,也就是第二審法院的職權,

最高法院不得越俎代庖

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瑕疵時,可以做的處置如下

1.撤銷後自為判決

因最高法院係法律審,因此撤銷後自為判決者必須是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

均明確無違誤,僅法律適用上有瑕疵時,才可以自行改判

2.撤銷後發回原審或第一審法院

這就是最高法院的弱點,如果原審的事實認定的不清不楚,或者是踐行的程序有誤

以致影響事實認定時,因為原審判決的瑕疵不僅是法律上有誤,可能連事實的認定

也不正確,所以最高法院只能將原判決撤銷後發回重查

3.撤銷後發交同級法院或第一審法院

發交的情形非原po範圍,暫不論述




所以不見得是程序錯誤才會發回,只要事實調查不夠明確,都有可能發回更審

至於最高法院每年自為判決的件數真的是寥寥無幾

所以發回是常態,案件更個幾次才定讞的是正常,原po不必過於驚訝

當然還是有一次就定讞的,大概一半一半吧(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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