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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3, 2011

[課業] 保險法第50條第76條及保險價值的疑問

   前言:大陸法系學者認為所謂的保險標的及保險利益是相同的意義,是保障之客體

而保險標的物是指關係連結之對象,所以保險標的不等於保險標的物

所謂的保險價額之定義為保險標的即保險利益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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