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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3, 2011

[課業] 民法物保和人保

第 879 條
ii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iii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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