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就非債清償部分屬於權利發生事實,由原告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亦即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由原告債權人負責。
那如果原告沒有提出不當得利之訴,而是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應該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呢?
我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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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就非債清償部分屬於權利發生事實,由原告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亦即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由原告債權人負責。
那如果原告沒有提出不當得利之訴,而是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應該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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