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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20, 2011

Re: [課業]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分配

債務不存在的事實就是無正等理由之意,應由主張179之人負責舉證責任
: 那如果原告沒有提出不當得利之訴,而是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應該是指被告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吧?
: 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應該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呢?
: 我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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