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
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
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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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
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
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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