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Thursday, November 24, 2011

Re: [疑問] 關於人民對附款不服的救濟


1.期限、條件、保留廢止因為和原行政處分不可分,所以依訴願法第一條
及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與義務之訴。
2.附款為負擔及負擔之保留(因除去附款,該行政處分仍有效),應是和原行政處分
「可分開」,故針對付款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