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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23, 2012

Re: [疑問] 行政法—法規命令是否要記明理由?


(一)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
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
、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又按該法第100條之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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