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8條第2項(98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條第2項(97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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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8條第2項(98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條第2項(97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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