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Monday, May 21, 2012

[課業] 民法97年修法第1148條第2項(98年再修)

第1148條第2項(98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條第2項(97年修法)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