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台上字第2395號
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
,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
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
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
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
,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
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
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