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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22, 2012

[課業] 刑法判例上的「無解於」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
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
,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
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於該義
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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