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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6, 2012

[課業] 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適用(興票案)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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