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只有說固有疆域,沒有定義領土範圍: 領土本身為何(固有之疆域)予以定義,而只是對於領土變更程序(非經...不得變更)的定義: ,如此一來,豈不是意味著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沒有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究竟為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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