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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4, 2010

[課業] 刑事訴訟法 / 被告

作者: studyhardman (認真念書)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事訴訟法 / 被告
時間: Thu Mar 25 12:50:18 2010

1.考試科目:刑事訴訟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被告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周訪刑事訴訟法


4.想問的內容:刑事訴訟法之被告涵義???


5.想法:

最近開始接觸刑事訴訟法,對於法條裡的「被告」,有點疑問:

上課時老師有提到,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尚未起訴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嫌犯】

,在被起訴之後才稱為【被告】。

我的疑惑是第71條的被告是不是有包含犯罪嫌疑人及被告????
甚至是說法條裡的被告都包含這兩者?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同條第4項又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簽名。
因為由第4項可以看出,有區分偵查階段,及審判階段,照理說名稱應該分為嫌犯及被告。

感謝大家替小弟解答,謝謝。







1 comment:

  1. → PIZZAJ:林老師的書中有提到,一般所指的"被告"兼含起訴後的被告 03/25 13:06
    → PIZZAJ:以及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廣義的用語 03/25 13:07
    → morphine0821:只要到檢察官手上就全變成被告啦.... 03/2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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