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II)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
: 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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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II)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
: 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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