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應該是有爭議...仲裁雙方合意非適用於所有法律, 我昨天查了行政院勞工委原會的網站, 的確新實施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第25條有提到, 第54條第2項禁止罷工之勞工,或同條第3項限制罷工行業,得一方提起交付仲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