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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20, 2010

[課業] 刑事訴訟法/軍審法的適用

作者: sealyoyo (今年就上!!)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事訴訟法/軍審法的適用
時間: Wed Apr 21 00:48:50 2010

1.考試科目:刑事訴訟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軍審法 §5 + §237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補習班教科書


4.想問的內容:針對軍人身分所犯之罪,程序法是以裁判時之法律,實體法是以行

為時之法律,某甲於入伍後犯罪,退伍前發現,解題時實體法部份

端視所犯之罪是否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否則仍依普通刑法論之,

但在程序法部份,還要看該案是否發生於90/10/02之前,因為在

此之前仍適用國安法 §8,視所犯之罪是否為刑法 §61所列之輕罪

若為輕罪,即依刑事訴訟法,若是重罪,就適用軍審法,但在90/10/02

之後,軍審法237明定不適用國安法8,但是課本接著寫說一律適用

普通刑法???


5.想法:1.為什麼是普通刑法,不是應該是刑事訴訟法嗎?

2.一律適用??但是程序法不是應該依裁判時之法律嗎,為何不是軍審法??









1 comment:

  1. 推 cannalily:我的教科書是寫 現役軍人僅在違犯陸海空軍刑法時才由軍 04/21 01:20
    → cannalily: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審判 (90/10/02國安法第八條廢止後) 04/21 01:21
    推 kenamy:90/10/2 之前判斷流程是 軍人>軍法或刑法(刑法部分又61之分 04/21 01:26
    → kenamy:才決定是軍審法或是刑法 04/21 01:27
    → kenamy:現在則是依軍審+刑訴1二項判斷 軍人部分就分軍刑法或刑法 04/21 01:30
    → kenamy:而這裡的重點是擺在審判權 當決定用何種實體法來決定程序法 04/21 01:32
    → kenamy:少一句 軍人犯軍刑法就走軍法院就軍審法 犯刑法>普通>刑訴 04/21 01:38
    → sealyoyo:感謝樓上2位,我懂了,3Q 04/21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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