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Thursday, April 8, 2010

[課業] 民訴/訴之變更

作者: zero761011 (撲馬是我的神阿!!)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訴/訴之變更
時間: Thu Apr 8 23:46:05 2010

1.科目:民訴/訴之變更

2.章節篇名:訴之變更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保成民事訴訟法-概念&案例整合(李知遠)

4.想問的內容:

關於課本67頁的重要實務判解,
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
更。


5.想法: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各項各款,我完全看不出為什麼要應認為訴之變更耶= =
看起來只有第1項第5款比較像...可是應該不是吧= =
第5款應該是追加當事人才用這款吧!?
可是這個判決是直接換掉耶... 實在想不透
拜託各位強者指導...







2 comments:

  1. 推 hoboks:不是只要訴之三要素有一個變動 就是訴之變更? 04/08 23:53
    → hoboks:跟你舉255的意思應該是相反的? 255是說例外情形 04/08 23:55
    → hoboks:這個判例已經改變了當事人 當事人不同一 所以是訴之變更 04/08 23:56
    → vampirex:255I但書各款是訴之變更的「容許性」,不是樣態類型 04/09 00:00
    → zero761011:真的耶! 我找到課本上有了= = 那我...再問兩個問題= = 04/09 00:05
    → zero761011:她說,形式上當事人變更,不算訴之變更。形式上的當事 04/09 00:07
    → zero761011:人,是什麼?... 還有66年台上3470號:但不能職此關於分 04/09 00:08
    → zero761011: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意思就 04/09 00:09
    → zero761011:是,我要告分公司,可以直接對總公司提告對吧! 那為什 04/09 00:10
    → zero761011:麼他們互換不行呢= =? 04/09 00:10
    推 hoboks:訴訟擔當有分實質上當事人+形式上當事人 04/09 00:10
    → hoboks:既然背後那些實質的當事人沒有改變 當然不算訴之變更 04/09 00:11
    → zero761011: 互換變訴之變更 04/09 00:12

    ReplyDelete
  2. 推 hgame:應該是以上皆是吧 04/09 04:54
    → olaola2525:提高功率因素後虛功應該是減少吧 04/09 01:48
    推 milk0213:改變後 應該要假設Q1-20 04/09 01:54
    推 s51432:喔喔 對耶 哈哈 感謝 04/09 01:58
    → s51432:可以睡覺啦 腦袋不靈光了 掰 04/09 02:00
    推 egoblue:因該是這樣沒錯 可是我還是搞不太懂 課本上說只要加2%~12% 04/09 02:09
    → egoblue:的額定電壓就會產生額定電流 這兩個相乘不是額定容量嗎? 04/09 02:10
    推 QKILOLOQ:清潔隊若有補習班真的開班授課是有點誇張 04/09 04:18
    推 chunchieh:40年台上165已經被停用... 04/09 02:15
    → chunchieh:打太快 是40年台上105 04/09 02:16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