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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2, 2010

Re: [閒聊] 17歲女友助殺 養子9刀狠奪母命

作者: Sahka (年獸)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閒聊] 17歲女友助殺 養子9刀狠奪母命
時間: Sat Apr 3 00:46:46 2010

※ 引述《seaman520 (海男我愛你)》之銘言:
: 這是一篇新聞
: 但是似乎有可以討論的價值吧
: 以下是在下的一些想法,如果有錯誤,還請大大們幫忙指證。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2/11/236nl.html 新聞網址
: 試想題:
: 甲25歲與17歲女友乙,在3月28日時前往甲之養母A住處要求給予A之房屋地契,但
: A不從,並與甲發生口角,甲於是命乙勒住A之頸部,拿刀狠刺A九刀,A因此死亡,
: 甲乙兩人行凶之後路口監視器拍到有說有笑離去。
: 乙剛好於犯案後29日滿18歲。30號,甲乙兩人提著湮滅證據之用品回到A之住處,
: 將命案現場進行破壞。但天網恢恢,甲乙兩人於愚人節當天被警方逮捕。警方在
: 懷疑假可能犯案時發現甲有竊盜、過失致死等前科。上次過失致死服刑執行完畢
: 不過3年之久,令警方也深覺厭惡。
: 試問甲乙兩人所犯何罪?
: 擬答與想法:
: 一、所謂共同正犯,依照刑法第28條之規定,係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 依題意所示,甲乙兩人殺害A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雖乙在甲之行兇
: 過程並未持刀刺向A,並可能無事前是犯意聯絡,但仍舊參予甲之行兇過程,是
: 以乙非幫助犯之身分,而為正犯之身分。
: 二、惟甲之身分為A之養子,雖非A之己出,但在法之規範上有擬制血親之緣故,應以
: 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予以加重刑責。另甲應因在因受徒刑執行完畢
: 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累犯,應
: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三、而題示中,乙因在行兇當日未滿18歲,而符合刑法第18條第2項之得減輕其行之要件
: ,得以刑法第271調殺人罪之刑罰與以減輕。
: 四、甲乙兩人事後湮滅證據之行為,因不符合期待原則,而不另行成立或想像競合。
: 【想法】我答得不是很好,希望有大大能夠幫忙我如何去修改,讓答案更佳,看起來
: 比較好看。
: 另外,我想到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的話,那不是要論第31條,那甲乙兩人應屬第
: 二項應該沒有錯吧,還是說應該是第一項,兩人都應處予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
: 屬的罪?
: 小弟不才,請各位大大先進們予以指教,謝謝。


行為支配:直接正犯
意思支配:間接正犯
功能支配:共同正犯
主觀:犯意聯絡
客觀:共同分擔


一、甲以殺死A的行為,可能依照刑法第28條而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中之各個行為人,在整個犯罪中均居於犯罪支配地位,且屬一種
共同之犯罪支配,亦即行為人間之相互作用,而共同支配整個犯罪過程
主觀上,甲、乙係經由一個共同之行為決議,而連成一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
客觀上,甲、乙基於犯罪之分工,各自發揮其在角色分配上之應有功能
。雖然有行為人從是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但對於整個共同犯罪而言,仍屬
功能上不可缺的角色。故甲、乙兩人不法該當
無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事由

二、甲以殺死A的行為,可能依照刑法第28條而成立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罪
之共同正犯

甲部分我跳過

乙部分:
刑法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至刑有重輕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
科以普通之刑。本案中......(以下略)




依照31條的說法
甲272 乙271
又乙未滿18歲可減刑這部分應可自行論述







1 comment:

  1. → waynetrp:kuby immunology 04/03 08:39
    → kaky:又不是只能補一家補習班.... 04/03 02:21
    推 Q12345Q:一堆兩家都有補的(含總複習班) 去看律師前10名 報兩家比只 04/03 07:29
    → Q12345Q:只單報一家的多 很多大學補其中一家 過一兩年又換一家補 04/03 07:31
    推 seaman520:感謝年獸大! 04/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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