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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2, 2010

Re: [疑問] 網拍的筆記

作者: lanchung (WindRos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網拍的筆記
時間: Sat Apr 3 12:51:13 2010

※ 引述《fantasy78508 (fantasy7858)》之銘言:
: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91019848317
: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91216784270
: 最近看到這2個東西
: 出售重點整理的筆記
: 大家覺得值得購買嗎
: 還有有沒有人買過
: 可以分享一下經驗呢??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若網拍原po為現職監獄官,且有得利之"商業行為",

網友應該就可以循管道進行檢舉了!

因為第14-2條亦有說: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

除非他有報備,否則應該一律以違法看待。








1 comment:

  1. → kkmmnnbb:我朋友說:買了.某監X官的.很後悔...字體印的很模糊 =.= 04/03 13:17
    推 rl1024:網拍那麼多人在用,哪個是公務員你知道嗎? 04/03 13:19
    → rl1024:而且服務法你引用第13條,請問一下法條中哪裡有寫到得利之 04/03 13:21
    → rl1024:商業行為,第13條說到的是經營事業而已,並沒有說到不可以 04/03 13:23
    → rl1024:買賣的商業行為啊 04/03 13:24
    推 rl1024:還有你用14-2也不對啊,那是說公務員兼任除了以營利事業 04/03 13:31
    → lanchung:嗯!可能我爰引錯誤了!感謝你的指正,只因為我的認知告 04/03 13:33
    → lanchung:訴我,軍公教沒報備情況下不能做公務以外有"賺錢"的事。 04/03 13:34
    推 rl1024:以外的事業的職務 04/03 13:37
    → rl1024:其實會明訂這種法律是怕一堆大官利用自己的事業來為自己謀 04/03 13:40
    → rl1024:取報利,這樣會使國家的經濟會產生更大的危機 04/03 13:41
    → rl1024: 暴 04/03 13:42
    → lanchung:銓敘部關於兼職販售魚貨函釋一則:http://ppt.cc/!d7a 04/03 13:52
    → lanchung:其實r大關於"經營"與"商業"是否競合,一直也是考題的重 04/03 13:53
    → lanchung:點,也是文字上人事行政局很費功夫再解釋的! 04/0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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