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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9, 2010

Re: [課業] 刑訴/羈押

作者: stifjo (修正作文思維)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訴/羈押
時間: Sat Apr 10 02:15:04 2010

※ 引述《Nestea (特大號的無聊)》之銘言:
: 1.考試科目:
: 刑訴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 羈押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警大研究所
: 4.想問的內容:
: 日前,某縣市警察局X警解送人犯到地檢署,時間卻在「假日時分」接近「晚上九點」,
: 而遭檢察官「以時間已晚,請先自行處理明早再來」。X警只好勸說人犯在警局拘留室「
: 休息過夜」。請評析前述X警措施對於後續訴訟過程的可能影響?
: 5.想法:
: 目前無想法...
: 期待大大引領。
看著這題,總有一種題目未完,尚有另一半被遮住之感。 XD
這題我用我的想法試著敘述,有錯請指正。





首先針對題目所指「人犯」之文義解釋頗有疑問,究其所指係經拘提或因
逮捕之被告(稱前者)、或為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覺之現行犯(稱後者)
,有所疑義,犯罪偵查輔助機關解送人犯之行為,其執行程序於法律上之
適用亦有所不同,前者係依據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91條後段拘捕被告
之解送,後者係依本法第92條第2項......。(這是我自己的疑問,與本題無涉)


按本法第93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
  時訊問。究其立法理由乃促使命拘提或逮捕被告之法官、檢察官應迅速立即
處理,不容拖延,以重人權。同條第2項復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
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
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依題意所指,某縣市警察局X警解送人犯到地檢署,時
間雖在假日並接近晚上九點,依上述之規定,該檢察官仍應先行人別訊問,
訊問其人有無錯誤。然該檢察官逕自「以時間已晚,請先自行處理明早再來」
之理由,未依法規定行人別訊問,顯有失當。


憲法第8條第2項所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之24小時,係偵察機關與偵查輔
助機關共用24小時,且依釋字392號解釋意旨,其係指客觀上確得為偵查之
進行而言,若有符合憲法規定意指之法定障礙事由者,即不應予計入。惟本
法第93條之1所規定法定障礙事由,並無「時間已晚,請先自行處理明早再來
」之規定,換言之,本題中該檢察官據以時間已晚之理由,未予受理人犯,
並不符合法定障礙事由,於法無據。


再者,該人犯經X警察移置警局拘留室「休息過夜」,似有逾越24小時之嫌,
且依法無據已如前述。然人身自由保障為憲法所保護之層級,憲法第8條第3項
規定,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若人民遭受任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申請追究
為其救濟方式,而法院亦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追究
,依法處理,於同條第5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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