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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26, 2010

Re: [課業] 民法身分法/夫妻財產制

作者: Iamnash (Nash)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身分法/夫妻財產制
時間: Tue Apr 27 00:56:00 2010

※ 引述《nbakarini (一葉知秋~~)》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身分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夫妻財產制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高點身分法(侯律師)
: 4.想問的內容:
:  例如:甲夫乙妻結婚時皆無任何婚前財產,婚後育有二子,嗣甲夫死亡,
: 無留下任何財產,乙妻則有婚後有償勞力取得100萬之財產。
: 按剩餘財產之分配依1030-1計算,甲夫理論上得向乙請求50萬,但甲已死亡
: ,91年增定之1030-1第三項規定係一身專屬權,即此50萬之請求權不得由其
: 繼承人繼承,即不列入甲遺產債權範圍,乙不用拿出半毛,故最後甲無任何
:  遺產可分配。以往學者(包括林秀雄老師)對於這項規定多半批評。
:  惟96年修法時本項一身專屬權之規定被刪除。所以若依新法來計算,甲的遺
: 產尚包括對乙之50萬債權,可由其繼承人(乙及其二名子女)分配。
: 5.想法:
: 我的問題在於,林秀雄老師對於1030-1有一特殊見解認為,若剩餘少之一方
: 先於剩餘多之一方先死亡,則因剩餘少之一方已死亡,實無法行使剩餘財產
:  分配請求權,解釋上其繼承人不得繼承該剩餘少之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  權。故本例中,甲對乙之50萬請求權無法行使,繼承人亦不得繼承,故此50
: 萬不列入遺產債權範圍,乙不用拿出半毛,甲亦無任何遺產可供分配!!
:  這樣,林師的特殊見解適用後的結果豈不跟修法前一身專屬權限制適用後的
:  結果一樣??!!可是林師也批判舊法1030-1第三項不當!!這中間是不是
:  哪有問題啊?
: 謝謝。

林秀雄老師認為剩餘少的一方先死亡,其繼承人不得請求1030-1,在舊法下由於是
一身專屬權,所以當然不行。
但就算現行1030-1已非一身專屬權,仍不得請求。只是理由和1030-1是不是一身專
屬權沒有關係,此時純粹就是沒有填補配偶應繼份不足的問題。

通說見解就不一樣了,不去區分是剩餘多的或剩餘少的先死亡,均有1030-1的適用。

實務見解多數說應該和通說一樣(但林師文章有提到唯一一個八十五年台灣高等法院
家上字第五號判決,也是認為剩餘少的先死亡不用剩餘分配,不過理由和林師不同,
考試也不重要,順道一提)


總之在現行法下,剩餘少的一方先死亡
通說:可請求(因為已非一身專屬)
林師:不得請求(重點會放在,已死亡無法繼承,自然不用再依賴1030-1補足配偶應繼份
不足的必要了)

不過我覺得在研究所比較有可考性,國考不太可能
參考一下吧,有錯也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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