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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20, 2010

Re: [課業] 刑法/中止未遂

作者: 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中止未遂
時間: Tue Apr 20 22:54:18 2010

※ 引述《hotdog0304 (古胎頭)》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中止未遂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7地四
: 4.想問的內容:
: 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乙,見乙受重傷後,甲又反悔,趕緊將乙送醫.
: 到了醫院後,醫院因設備不足而拒收.甲又將乙轉送大型醫院,不過
: 到達大型醫院時,乙已經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試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 5.想法:
: 本題似乎應屬於中止未遂犯.但題中甲雖反悔將乙送醫但終究
: 發生乙死亡之結果.不符合中止未遂之條件故甲還是應論以殺人既遂.
: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嗎?那醫院因設備不足算不算中斷因果關係只是
: 因為最後乙還是死亡因此不生影響?謝謝指教:)

個人愚見,應屬中止犯。
(一)甲之罪責
客觀上行為,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害乙,使乙造成重傷之結果發生,甲已施行殺人之行

為,結果乙造成重傷,為殺人未遂。主觀上意思,甲因債務糾紛動手殺乙,具有殺害乙

之動機,乃致意思支配身體動靜。但甲又反悔,趕緊將乙送醫,對於殺害乙之動機意思已

為中斷,主、客觀一致,故甲該當殺人罪未遂犯之構成要件,且甲無該當阻卻違法事由。

(二)甲是否該當中止犯
個人愚見,應以因果關係加以審視,如下分述:

(1)條件因果論:甲因殺害乙並造成重傷之結果,雖甲之侵害已中止並以積極行為

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醫院因設備不足而拒收.甲又將乙轉送大型醫

院,不過到達大型醫院時,乙已經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甲與醫院對

於乙的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甲仍產生乙死亡之結果。

(2)客觀歸咎論:甲殺害乙並造成重傷之結果,中止其侵害情狀並積極防止其乙死亡

,客觀上甲對於乙之殺害行為已中斷,防止其甲所創造之風險,但

送醫後因醫院設備不足,造成轉送途中乙流血過多致死,其甲所創

造出來的風險,被醫院設備不足須轉送之新的風險所超越,甲該當

殺人之未遂。

(3)小結:甲應該當中止犯

中止犯立法意義在於使犯罪人即時悔悟,並中止其犯罪結果發生,若以條

件因果論,範圍牽連過大且不符立法意義,實務上應採客觀歸咎論。

結論:
甲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並得依中止犯減輕其刑。







1 comment:

  1. 推 stifjo:有一點不太合理之處。依27條1、2項規定,無論行為人是論以 04/20 23:44
    → stifjo:中止犯或準中止犯均需以結果之不發生為要件,但本題死人了 04/20 23:44
    → kkmanct2001:個人愚見:侵害態樣已中止,↑上述因果後 04/20 23:46
    → kkmanct2001:對於中止犯,應採有利於行為人之適用,以符合立法意義 04/20 23:48
    → kkmanct2001:小弟愚見 請鞭小力一點,依據台上第662號 04/20 23:49
    → stifjo:主觀上甲的確是符合中止犯的要件。那中止犯的客觀部份呢 04/20 23:53
    → stifjo:原PO好像疏漏掉 討論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的部份 04/20 23:54
    → stifjo:即使學說上有引德國刑法的規定,有相關準中止犯之適用類推 04/20 23:57
    → stifjo:尚認為其結果之發生,需可歸責於第三人之行為。 04/20 23:58
    → stifjo:但此題醫院不負有保證人地位。所以...這題抓27條還是有點怪 04/21 00:00
    推 stifjo:前篇推文也多認中止犯須符合結果之不發生。 04/21 00:17
    → stifjo:原PO或可參考後篇blackb大的解析, 04/21 00:18
    推 stifjo:是老師級的 @0@ 04/2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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