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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31, 2010

[課業] 警察法規/社維法

作者: herbjian (林艾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警察法規-社維法
時間: Mon May 31 16:50:12 2010

1.考試科目:警察法規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社維法 第五十七、五十八條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程譯老師的警察法規

4.想問的內容:
五十七條之二說到「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五十八條卻又說「對於簡易庭所作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5.想法:請問這兩處的抗告對象是否一樣,有無互相矛盾?
我的猜想是,五十七條所提之抗告為對簡易庭的抗告,而五十八條所說到的抗告是對普通庭之抗告,請問這樣的解釋對嗎?非常謝謝各位

1 comment:

  1. 推 neofire:沒經過聲明異議的才會到普通庭,有兩種啊,43跟45條 05/31 17:43
    → neofire:都是兩個階段就ko,一種是異議+簡易,另一種是簡易+普通 05/3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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