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侵權行為
時間: Mon May 31 21:59:06 2010
※ 引述《nel624 (nel624)》之銘言:
: ※ 引述《memerizeme (白色巨塔)》之銘言:
: : 1.考試科目:民法
: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侵權行為
: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高上周律師民法講義案例思考
: : 4.想問的內容:
: : 案例1:甲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駕駛,撞及乙所駕駛之車輛,致第車毀人傷,並因此而造成
: : 已無法趕上交貨時間,遭買方退貨致生損失。
: : 案例2:丙挖掘地下道,不慎毀損丁電力公司之電纜;並因而造成D工廠停電,該工廠因而
: : 依供電合約向丁電力公司請求賠償
: : 請問上述被害人(案例1之乙,案例2之丁公司)的「債權」損失,是否得依民法184條求償?
: : 5.想法:
: : 為釐清問題點,希望能將討論著重在民184上!
: : 是否能依其他法條求償,暫不討論(當然您要補充,也相當感謝!!)
: : 不才的想法是根據高上周律師上課提及的內容,
: : 民184I前段所提到的「權利」僅限於絕對權,
: : 而無相對權之適用!
: : 債權之受害者,得依184I後段求償!
: : 另外,184II所規定者,包含「權利」及權利以外之法益。
: : 小弟不太清楚權利以外之法益所指為何,
: : 故暫且將之理解為債權 (人身權?)
184I前段:過失侵權行為、
184I後段:故意侵權行為、
184II: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侵權行為
過失侵權行為通說僅保護絕對權
而故意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則沒有限制,
包含所有法律上的利益
絕對權:權利之效力得一般世人的權利,如人格權、物權
相對權:僅得對抗特定人的權利
債權為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一定作為與不作為的權利,故為相對權
被侵害時,僅能依故意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請求
: : 所以認為在案例1中,甲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 致生損害(債權)於乙,故應依184II負責!
我覺得這裡要分清楚權利和損害之間的差別
究竟債權在本題中是屬於被侵害的權利,或是被害人之損害?
而所侵害的權利範圍(並不是所有權利被侵害都要賠償):
在過失侵權行為,以注意義務為範圍
在故意侵權行為,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為範圍
在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侵權行為,以法規範保護目的為範圍
在本題中乙、丁的人格權、所有權被侵害無疑,
但是甲、丙的注意義務範圍都不包括乙、丁是否與他人訂約、訂約內容為何
所以債權在本題中應沒有被侵害,
債權應該是乙、丁的人格權被侵害後,劃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問題
我的解法:(不論車毀人傷的部分)
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乙之人格權、財產權,乙因而受有原訂契約無法履行之損害
在賠償範圍方面,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乙得向甲請求契約預期的履行利益
在買方依契約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方面
契約歸責之輕重因契約約定內容而有不同
題旨所示,乙係因他人違法行為的介入而無法履約,且乙對於甲的違法行為應無注意義務
應屬於無過失
在契約上乙之買方應無理由要求乙任何賠償,
侵權行為以被害人有損失為構成要件,
故乙此部分沒有損失,自當無所請求
: : 而案例2中,丙「不慎」亦即有過失而挖斷丁公司之電纜,
: : 造成丁公司債權上之損失!
: : 但因184I前段規定之權利,解釋上限縮於絕對權,
: : 故丁公司不得據以請求賠償!
: : 但如果丙為故意挖斷該電纜,
: : 則丁公司可以184II請求債權之損害賠償!
: : 問題冗長,感謝各位先進耐心看完並請給予指教! 感激不盡~:)
故意的話,直接依184II後段故意侵權行為求償即可
如果找得到保護他人之法律當然更好,可以推定過失,省去主觀上證明的問題
依題旨所示電力公司無過失,但工廠依供電合約向電力公司求償
顯然該供電合約對於電力公司之歸責事由乃無過失責任
電力公司因所有權被丙的過失行為所侵害,致生契約為債權人求償的損害,為所受損害
依完全賠償原則,亦在賠償範圍之內
題目已明示丙有過失,且無保護他人之法律存在
電力公司得依過失侵權行為的規定,對丙求償
: 小弟在此僅試圖針對案例1之部分討論
: 並依原PO之初衷
: 將爭點集中在民法184條之上
: 案例1:甲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駕駛,撞及乙所駕駛之車輛,致第車毀人傷,並因此
: 而造成已無法趕上交貨時間,遭買方退貨致生損失。
: 有關184條第1項前段的傳統爭點之一
: 在於「債權」是否為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權利」
: 學者多數說及實務(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8491號判例)係採否定說
我記得實務好像沒有明確表態,可否簡要提供此判例的內容?
: 理由在於債權係相對權
: 且債權欠缺公示方法 第三人難以得知有無債權之存在
: 惟邱聰智老師則採肯定見解
: 理由乃係184條1項前段係規定「權利」 而非「絕對權」
: 而債權亦為權利之一種 自應包括於184條1項前段所稱「權利」之範圍中
: 就此部分之解題 宜採學者多數說及實務所採之否定見解
: 原PO就案例1之解題 係認為甲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致生損害(債權)於乙,故應依184條2項負責
: 小弟就此有不同意見
: 蓋依題旨 甲因故意或過失(違規駕駛)肇事 造成乙車毀人傷
: 並因此造成乙遲延交貨 而遭買方退貨 致乙受有損害
: 就乙遭買方退貨而受有損害部分
: 倘甲係因故意而撞及乙 自應係184條1項後段處理
: 若甲係過失 始依184條2項負責
: 另就乙「車毀人傷」之部分
: 車毀係屬物權(所有權)受侵害(假設該車係乙所有)
: 人傷則屬乙之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受侵害
: 二者均為184條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 針對此部分 乙自得依民法184條1項前段之規定
: 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因此 依小弟之愚見
先不論權利、損害、範圍的區分問題
從行為人的主觀面去決定適用法條恐有疑問..
何不直接用法條的構成要件去解?
因為184的三種獨立侵權行為類型,受害人得自由選擇行使之
但是在解題上,我們選擇最有利即可
在沒有特殊侵權責任(因對被害人最有利)的情況下
題示故意就用故意侵權責任,題示有保護他人法律就用184II
都沒有,就回歸過失侵權責任
: 針對案例1之討論 應分成「車毀人傷」及「遭買家退貨」二部分進行解題
: 如此解題似乎較為完整
: 以上為小弟個人之淺見
: 若有不足之處 尚請各位大大補充 謝謝
嗯嗯,我不一定對,大家研究一下,科科。
Monday, May 31, 2010
Re: [課業] 民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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