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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30, 2010

[課業] 地方自治/直轄市.市.縣轄市設置條件(地方制度法第4條)

作者: bigear83 (cut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地方自治/直轄市.市.縣轄市設置條件(地方制度法第4條)
時間: Tue Mar 30 19:07:10 2010

1.考試科目:地方自治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直轄市.市.縣轄市設置條件(地制法第4條)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林清/地方自治


4.想問的內容:
問題:
地方制度法第4條中
分別規定了直轄市.市.縣轄市的設置條件
想請教同級的地方自治團體有沒有適用這樣的設置條件

5.想法:
例如:
1.縣(市)同級→所以「縣」也可以適用「市」的設置條件嗎
(市的設置條件: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2.鄉(鎮、市)同級→所以「鄉、鎮」可以適用「縣轄市」的設置條件嗎
(縣轄市的設置條件: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
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以上麻煩大家了
謝謝^^







1 comment:

  1. 推 jpadult1:當然沒有 嘉義的朴子原為鎮 人口因素升格位朴子市 03/30 19:57
    → jpadult1:鄰近的太保 則是因為縣府所在 升格為市.... 03/30 19:58
    → jpadult1:市之設置 是源自於 美國 市的概念 一向都是較為熱鬧繁榮 03/30 19:59
    → jpadult1:至於鄉(鎮)的設置 應屬於行政區域劃分的問題.... 03/30 20:01
    推 cyi:本身在台中縣太平市 因人口因素由鄉升格為市 03/30 20:40
    → cyi:故 鄉變成縣轄市 是可以的 至於縣變成市 目前沒想到適例 03/30 20:42
    推 jpadult1:樓上 原po問題 不是這樣吧XD.... 03/3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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