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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30, 2010

[課業] 98身障/土地法大意/優先購買權

作者: jing007 (嗚~合購版讓我變肥肥肥豬)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98身障/土地法大意/優先購買權
時間: Tue Mar 30 21:09:11 2010


1.考試科目:地政/土地法大意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98身障特考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

4.想問的內容:
甲、乙二人共有A 地,二人先將A 地之部分出租予丙供作露天停車場使用;
之後,將其餘部分出租予丁建築房屋。

請問:當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時,依法誰有優先承購權?
1 丙、丁
2 丙
3 乙、丁
4 乙、丙

答案是3

5.想法:

依土地法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丁是承租人建房屋,所以有地上權,所以有優先購買權。
可是為何丙不行?我覺得他有租土地,應該是算承租人,若不是,那他算什麼?

另共有人乙是基地所有權人吧?
優先購買權不是要排在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這三個的後面嗎?

為何答案是共有人和地上權人都有優先購買權,而不是丙和丁呢?

謝謝







1 comment:

  1. 推 elvaen:土法104條的各權利人均以該權利目的為建築房屋者為限。 03/30 21:14
    推 yenwen31:104承租人是指租地建屋 乙跟丁有但發生競合 丁物權乙債權 03/3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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