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Tuesday, May 25, 2010

[課業] 98年警特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感覺志X的答案怪怪的

作者: kilakilakevi (57711)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98年警特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感覺志X的答案怪怪的
時間: Tue May 25 22:16:38 2010

課業類只提供發問書本內考題觀念

φ課業文正確標題格式:

a b
↓ ↓ ↓
[課業] 考試科目/疑問關鍵字(或章節名稱、範圍名稱)
 ̄ ̄ ̄ ̄

1. 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185-4 肇事逃逸罪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志x:給的答案

一、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
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
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
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
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擬答】:
某甲離開是否該當肇事逃逸罪(刑法 185-4)?
{{某甲撞上某乙}},雖然某乙渾身酒味,但題目未提及乙是否有過失,故無法判斷甲是否可
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傷害之責任,合先敘明。
設甲構成過失傷害,則某甲已該當肇事逃逸罪之不法身分;而某甲離去係屬不排除既存風
險之不作為,其因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二條或危險前行為之法理皆具保證人地位甚明。
某甲於具救助義務下之不作為,設若造成某乙生命身體之危險,其主觀上亦具認知及意
欲,該當故意。
甲擔心乙鬧事,係屬現實上不存在之危害,故不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甲係屬肇事者,由於係屬現行犯,考慮到法律的利益衡平,通說見解認為亦不可主張期
待可能性。
甲別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該當此罪。
設若某乙並無生命危險,但依少述說所示,此罪保護法益在於民事賠償請求權之妨礙,
某甲離開仍舊造成乙求償無門,甲仍該當此罪。

4.想問的內容:

甲被撞的話,而不救乙而離開現場,這樣若依道交條例62條,雖甲有保證人地位的話,
但會因這樣要法會成立 185-4嗎????



5.想法:
如果甲有保證人地位的話,成立294遺棄罪(又設乙為無自救力之人),
但 185-4的條文中,沒有提到是『保證人地位』為構成要件的呀。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這樣會成立 185-4嗎??

謝謝強者鄉民們,幫忙解惑
擬答也太誇張了吧,怎麼會是甲撞乙呢 ? 題目:明明是甲被撞

2 comments:

  1. → hbk2133:只要駕駛動力車肇事 白話:撞或被撞都是肇事... 05/25 22:41
    → kilakilakevi:謝謝大大 05/25 23:01
    推 Erosin:肇事,交通上事故皆屬之 一樓正解 05/25 23:34
    推 coffee1026:需要注意有沒有致人死傷唷~沒有的話就不算喔!! 05/26 00:06

    ReplyDelete
  2. 推 shung0623:代位是要丙丁在甲死之前就喪失繼承權..應這題是本位繼承 05/26 02:28
    → shung0623:所以答案是60萬...不是你聽錯就是你們老師說錯了 05/26 02:29
    推 zoomsilence:本位繼承 60萬沒錯 05/26 03:06
    推 GJER:翻了一下程怡老師的書也是60萬沒錯,所以因為丙丁的拋棄繼承 05/26 04:04
    → GJER:反而影響到乙的繼承數目呀? 05/26 04:04
    推 ronnie216:行政學比較推陳真…我覺得上郭的課超痛苦= = 05/26 03:15
    推 livtyler0828:李澤葛格啦 05/26 04:25
    推 lts0226:我猜榜首就住龍潭 對龍潭熟悉 龍潭大多住宅區 05/26 05:46
    推 itski:這擬答有人跟我一樣看不下去嗎 05/26 03:25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