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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23, 2010

[課業] 民法/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作者: QuitSnoopy (Snoop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時間: Sun May 23 22:33:04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概要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繼承編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4.想問的內容:
因他人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至遲
應於多久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是(B)


5.想法:民法第1176條第7項,"因他人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
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題目跟法條的差異大概就在限定繼承吧

可是我還是不懂為什麼答案是二個月呢?

2 comments:

  1. → piercepaul:有修法吧@@ 05/23 22:40
    推 NANA0401:以前是2個月,後來條文修正為3個月 05/23 22:40
    推 khch:同以上 96年是舊法 05/2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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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babyincar:不是有郵局版? 05/24 08:48
    推 Egiot:郵局版在哪? 05/24 09:40
    噓 waokgla:噓一樓 05/24 08:45
    推 kilakilakevi:同意一樓的說法 05/24 09:31
    → ineedhope:只想到積分一週期除T 為啥不能用重疊阿? 05/24 07:45
    推 conan77420:這題可以用重疊吧,頻率是相同的 05/24 08:18
    → koclk1:不是算功率不能用重疊定理嗎??~ 05/24 09:22
    推 inwuge:先設通過電阻的電流為 I 則通過電容的電流為 I+2角0度 05/24 09:46
    → QuitSnoopy:喔喔~感謝樓上各位大大解惑!! 05/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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