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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14, 2010

[課業] 憲法 - 司法院相關問題

作者: civilman37 (一根草一點露!)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憲法 - 司法院相關問題
時間: Fri May 14 20:15:21 2010


1.考試科目:憲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憲法 - 司法院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9中華民國憲法(千華出版社)


4.想問的內容:94年三等地方特考憲法考古題

下列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本身具有法院之性質,掌理審判事宜。

(B)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須具有法官身分。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具有法官身分

(D)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制


答案:D
請問各位前輩們,(A)(B)(C)為什麼錯誤呢?


5.想法:

(A)司法院之院長與副院長屬於行政組織,從事司法行政相關事宜,不從事審判。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都屬於司法院底下的組織,自主性辦理審判。

基本上,司法院有分為行政與審判兩方面的組織系統,各自分離。

A,可以說對,也可以說錯,我卻不懂A答案錯在哪裡?


(B)司法院之院長與副院長為總統提名15位大法官之ㄧ所選擇,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那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到底還具不具有法官資格?


(C)法官的職權有承辦公務員懲戒,也就是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由法官所組成的。

C照理講應該是錯的。








1 comment:

  1. 推 jinnglu:C 院長跟副院長 是具有"大"法官身分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05/14 20:47
    → rila:釋字162號 公懲會之委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05/14 21:06
    → rila:憲增第5條第1款 司法院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任命 05/14 21:10
    → rila:是由大法官15人之中任命的 05/1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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