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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9, 2010

[課業] 民法/無權處分

作者: saidohichi (阿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無權處分
時間: Sat May 29 23:31:00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無權處分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8年台灣菸酒 考古題


4.想問的內容:

甲因出國旅遊,將名畫寄放在乙處,某日,該畫遭丙竊取,暫置宿舍。數日後,
同住之丁,因缺錢孔急,竟竊取該畫並出賣給善意第三人戊,且已交付完畢。
試分別問甲、乙、丙三人得否請求戊返還該名畫?又若在丁將該名畫交付於戊
之前,即為丙發現,丙得否請求丁返還該名畫?


5.想法:

簡單說一下我的想法..這名畫的所有權人是甲,所以丁擅自出售給戊,應為
民法118無權處分,未經甲承認不生效力,甲得向戊依118.767請求返還該畫,
惟戊為善意第三人,應可受民法801.948善意受讓之保護,故戊得以此為由拒絕
返還該名畫。

甲將名畫寄放在乙處,甲乙間成立528委任契約關係,乙應將其與處理自己事務
為同一注意(535)。今甲寄放乙處之名畫遭丙偷竊,甲應依544要求乙負責。
而乙得依委任契約請求物返還該畫,惟戊為善意第三人,應可受民法801.948善意受讓
之保護,故戊得以此為由拒絕返還該名畫。

丙係因偷竊行為而對該畫取得事實上之占有,但該畫之所有權仍屬於甲,丙並無
理由向戊請求返還該畫。

若在丁交付前即為丙發現,但丙對該畫並無所有權,也非正當取得,並無理由
要求丁返還該畫。但丁也並未因此取得所有權。惟若丁戊已經訂定買賣契約且
戊為善意第三人時,戊得主張其為善意並受保護而依買賣契約請求丁交付該畫。

上網查沒看到擬答,想請教版友我的想法是否有誤,謝謝^^

1 comment:

  1. → may27girl:寄放應該是成立寄託契約吧?(民589) 05/30 00:39
    → may27girl:948善意受讓要注意949跟950的例外喔 05/30 00:39
    → may27girl:題目中的話是盜贓物,應該是949才對 05/30 00:40
    → may27girl:然後返還請求權並不限所有權人喔(民962) 05/30 00:46
    → may27girl:不能請求返還該畫的理由是民951-1 05/30 00:46
    → saidohichi:thank you!!!!!!!!!!!!!!!!!!!!!!!1 05/30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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