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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25, 2010

[課業] 行政法/訴願與行政訴訟

作者: imeajean (不期待才不會傷心)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訴願與行政訴訟
時間: Wed May 26 11:53:42 2010


1.考試科目:行政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政救濟法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林清99年歷屆考題


4-1.想問的內容:
甲登記參加立委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以其學歷不合規定,未准其登記參選,
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項訴訟,尋求救濟?
答案:D
A確認違法訴訟 B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訟 C課以義務訴訟 D撤銷訴訟
5-1.想法: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審查結果為拒絕申請行政處分,
私以為其救濟方法應該是撤銷訴願+拒絕申請之訴,
但是答案卻為撤銷訴訟,想請問一下是否有修改答案

4-2想問的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原告 B被告 C獨立參加訴訟之利害關係人
D輔助當事人一造而參加訴訟之其他行政機關
答案:D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範圍?
A原告與被告 B輔佐人 C訴訟參加人 D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答案:B
5-2.想法:在這兩題中,D選項好像是一樣的,可是答案確有差異
雖然輔佐人是比較確切不屬於當事人範圍的,
不過還是希望可以釐清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之定義
以上謝謝大家!

1 comment:

  1. 推 juliantin0:我也覺得4-1答案是c 05/26 12:50
    → juliantin0:理由是 甲的最終目的不單只是"撤銷" 而是選委會"核准" 05/26 12:51
    → juliantin0:然後輔助參加之行政機關應該也不是 05/26 13:01
    → juliantin0:而且依第44條準用民訴第61條的法律效果為 05/26 13:05
    → juliantin0:不得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亦可知悉 05/26 13:06
    → juliantin0:而且依第23條,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 05/26 13:07
    → juliantin0: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反面解釋亦可得知 05/26 13:08
    → juliantin0:實務判決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239號判決 05/2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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