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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9, 2010

[課業] 關於行政法的行政訴訟中的確認之訴。

作者: fatisuya (伊達楓)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關於行政法的行政訴訟中的確認之訴。
時間: Sat May 29 17:54:38 2010


1.考試科目:行政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行政法之行政訴訟的確認訴訟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林清的《行政法總論》


4.想問的內容:

老師跟書中有提到確認訴訟中有四個類型
1.確認行政訴訟無效之訴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3.確認已執行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4.追加確認之訴

2、3、4都是具有補充性跟備位性的,不能直接當作訴訟的標的。

5.想法:
2跟4我都能理解,但是第3個我就不太明白為什麼它還是備位性跟補充性的。
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或消滅且無法回復原狀時,受處分人如果主觀認為違法,即可
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提起確認違法之訴,怎麼還會是補充跟備位?
還是我誤解了,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或消滅時,也是要先打其他的訴訟,之後才能打
確認違法之訴?
這邊有點沒弄明白,都迷糊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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