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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4, 2010

[課業] 民法/債之發生/要約、要約引誘

作者: 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債之發生/要約、要約引誘
時間: Tue May 25 11:52:00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債之發生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志光顏台大2009年選擇題庫2-7頁第2題
2-8頁第2題


4.想問的內容:

2-7頁第2題:
甲走進理髮店,乙女招呼甲坐下就開始為甲理髮。雙方未談到價格。請問此時契約:
a.成立
b.不成立
c.效力未定
d.無效

答案:a.

2-8頁第2題:
某甲張貼一售屋廣告,註明「正東區,三樓半透天,總價490萬」,請問該售屋廣告是屬
於下列何者?
a.要約引誘
b.新要約
c.視為要約
d.要約交錯

答案:a.

5.想法:

2-7頁第2題:
此題契約成立毫無疑問!
想請教的是,契約成立方式有三類:

一、要約承諾一致
二、要約交錯
三、意思實現

請問此情形屬於那一種呢?
不才覺得關鍵在走進理髮店的行為,
依其情形或交易之習慣是否可認為是要約?
當然,如果走進來的是房東或蒙面持槍黑衣人好像就不是這樣了XD

另外,該行為的意圖並不明顯(不知是要來理髮或是洗髮),
故不應將之看成要約!

在此小弟覺得乙女開始為甲理髮為要約的舉動,
而甲沒有任何反應,乖乖被理為特定事實的發生,
此事實足以認定為承諾,故此情形屬「意思實現」!

2-8頁第2題:
廣告究屬要約或是要約引誘,
似乎兩種說法都有!

顏老師書中的同一頁有個表個,
當中列示如下:

指定價格出售房屋廣告

1 comment:

  1. 推 hoboks:1.理髮廳只能理髮(如果你聯想到洗髮則題目沒出好) 所以走進 05/25 12:10
    → hoboks: 去坐下等理髮就是意思實現 05/25 12:10
    → hoboks:2.廣告我比較傾向認定為要約 因為消保法22說 敢波出廣告就 05/25 12:11
    → hoboks: 有負擔的義務 所以實務上會將之定為契約之一部 論以要約 05/25 12:12
    → hoboks: 未嘗不可(主要我是很不滿戴爾案那種可以任意改變價錢的) 05/25 12:13
    → hoboks: (行為 所以在考試跟實務上我都會站要約這邊) 05/25 12:13
    推 juliantin0:h大所謂"實務上會將之定為契約之一部"出自何處啊@@? 05/25 13:03
    → juliantin0:不然我手頭上的資料是顯示最高法院目前多認要約引誘說 05/25 13:04
    → juliantin0:請參照89台上746決、91台上1387決、92台上2694決、 05/25 13:05
    → juliantin0:93台上2103決、94台上1633決 05/25 13:06
    → juliantin0:我是看曾品傑教授「論不動產不誠實廣告之契約效力」一 05/25 13:07
    → juliantin0:文 頁322。如有錯誤請指正 05/25 13:07
    → hoboks:89年台上746判決是採要約說吧 我就是根據這則判決推的 05/25 13:09
    → hoboks:其他判決我沒看過 補完習再看 科科 謝謝提供資料 05/25 13:09
    → hoboks:不過這則判決不是穩定見解喔 也受到不少質疑 05/25 13:10
    推 hoboks:準此,企業經營者刊登廣告為「要約」之性質,並非「要約引 05/25 13:17
    → hoboks:上面這句出自 http://0rz.tw/fRULu 05/25 13:18
    推 juliantin0:那有可能是我誤會那篇文章的意思啦 晚點再看 謝啦 05/25 13:20
    → juliantin0:我覺得我很有可能誤會那篇的意思 先跟你說聲抱歉唷 05/25 13:36
    推 hoboks:XD 不用抱歉啦 法律見解一堆 叫戴爾來抗辯她也會說是引誘 05/25 13:47
    → hoboks:而且現在一堆法官支持戴爾 所以論引誘的學者也是很多的 05/2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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