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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13, 2010

[課業] 行政法/訴願法

作者: shenwing (你逃不掉我的手掌心...哈)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行政法/訴願法
時間: Fri May 14 08:32:39 2010

1.考試科目:行政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第四篇行政救濟法第二章訴願法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黃默夫 行政測驗之卷修訂版 第535頁


4.想問的內容:
第24題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a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的事件卻提起訴願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d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答案為a

5.想法:我想問的是為什麼答案c不能選呢
如果 根據訴願法第82條內容「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
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c 選項不是就可以選嗎?







1 comment:

  1. 推 boky:遲到的行政處分未必滿足人民期待 05/14 08:49
    推 kapaforest:答案是A沒錯吧 訴願法§58並未要求做成無理由駁回 05/14 10:47
    推 kai761:C 訴願法82條2項的「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限於有利於 05/14 10:54
    → kai761: 訴願人的處分,才可無理由駁回,若是不利就繼續審理。 98年 05/14 10:54
    → kai761: 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法律問題6參照 05/14 10:55
    → kai761:A 我也不選,因為自行撤銷則原處分不存在,依訴願77六款應為 05/14 10:56
    → kai761: 不受理決定,而非實體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05/14 10:56
    推 kai761:這題如果是出在前幾年,因為當時實務兩種看法都有,選C亦可 05/14 11:02
    → kai761:但現在要是再出 本題就該送分了 05/14 11:02
    → kai761:以前的不同見解 可參最高行95判844 96判1340 05/14 11:03
    推 fong6033:這是95年地特三等第三題,答案是C,你的答案錯了。 05/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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