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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 2010

[課業] 法組/審級

作者: lopvvqol (DD豬)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法組/審級
時間: Sat May 1 11:52:32 2010


1.考試科目:司法四等法院組織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審級制度/最高法院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A.保成黎民著:法院組織法體系重點整理
B.高點曾律師著:法院組織法觀念突破


4.想問的內容:
我國普通法院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但有例外。
有疑問的例外:總統副總統選罷訴訟

總統選罷§110: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總統選罷§111: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
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
審結。
總統選罷§112: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
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法組§47: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5.想法:
正副總統選罷訴訟主要準用民事訴訟法,
所以非法組§47第一款之「刑事訴訟事件」。
亦非同法第二款之「第二審判決」。

所以是專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總統選罷§111所稱之「以二審終結」都是在高等法院進行,
不上訴最高法院嗎?
煩請為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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