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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1, 2010

[課業] 民法/無權占有

作者: rivius (蜩泣ゑシ頃)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無權占有
時間: Wed May 12 13:13:31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物權編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4.想問的內容:
甲提供其所有60坪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然而,乙實際建築使用者,僅55
坪,不足5坪土地,係乙屋後之空地,在地上權設定前,即由丙占有使用中。試問:丙占
有該五坪土地:
(一)若係無權占有,甲得否請求丙返還於自己?
(二)無權占有時,乙對丙是否有權利得以主張?

5.想法:

第一題為何甲不得請求返還於自己?解答上是說會影響乙之使用收益權利,但是返還於甲後

再依約定讓乙對請求返還部分有用益權利,不是同樣道理嗎?而且有契約關係的話

甲如果請求返還5坪後不給乙使用,乙也可以債務不履行請求甲交付?

最主要是767不是返還其所有物嗎?既然甲是所有人,為何不能請求返還於自己呢?


第二題可以用962嗎?不過我記得好像看過類似的題目是說如果未曾占有又如何請求返還?

這題是因為這樣才不能用962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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