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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1, 2010

Re: [課業] 民法/不當得利

作者: hoboks (stop號:)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不當得利
時間: Sat May 1 20:24:10 2010

※ 引述《rivius (蜩泣ゑシ頃)》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民法/不當得利
: 時間: Sat May 1 18:26:18 2010
: 推 hoboks:這題要看是否要以共同瑕疵理論來解 05/01 18:49
: → rivius:所以才特別打出史尚寬的見解@@ 05/01 18:49
: → hoboks:如果以共同瑕疵理論來解 才有可能連物權行為都一起被撤銷 05/01 18:50
: → hoboks:如此才能以原題所示 767來請求 05/01 18:50
: → hoboks:共同瑕疵理論可以翻一下教科書 了解一下哪些情況適用 05/01 18:51
: → hoboks:我急著要出去吃飯大致回一下就好 05/01 18:51
: → hoboks:如果只是買賣契約無效 則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 05/01 18:52
: → hoboks:則丙還是取得所有權 05/01 18:52
: → rivius:這題要用到共同瑕疵嗎?因為王說是用801丙取得所有權 05/01 18:56
: → rivius:題目也只說具有無效原因 也不一定是意思表示瑕疵 05/01 19:00
: 推 memerizeme:忽略了物權是無因性的!! 果然我民法還不夠熟呢 :) 05/01 19:02
: → shinespot:應該是涉及善意取得是否以有效之原因行為存在為前提吧 05/01 19:40
: → shinespot:而史和王的見解是不同的 05/01 19:41
: → shinespot:史的確是主張民法767解決 而因為無善意取得 且我個人 05/01 19:43
: → shinespot:認為是因為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 所以甲應無受有損害 05/01 19:54
吃飽了
完整回一篇

S大所說的的確是爭點
我本來趕時間 直接以物權的無因性來解
因此會導出善意取得不需要原因行為有效成立
然有學者的確曾表示 善意受讓需要原因行為有效成立
所以此題依該學者見解 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而以物權無因性的前題下
基本款的善意受讓制度會讓丙取得所有權已無疑問
進階款的解法則是需要再檢討無效法律行為的原因
共同瑕疵理論針對了民86 87 88 92
提出了撤銷債權行為時
會把黏在上面的物權行為一同撤銷
依民114所述 撤銷後的法律行為 視為自始無效
因此如同題目所述 債權行為無效 會導致物權行為無效
而丙則無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歸屬釐清後 剩下就是簡單的不當得利問題 就不贅述了
如果有更完整解法 或是小弟所說的有誤
希望各位先進不吝解答







2 comments:

  1. 推 hoboks:這題要看是否要以共同瑕疵理論來解 05/01 18:49
    → rivius:所以才特別打出史尚寬的見解@@ 05/01 18:49
    → hoboks:如果以共同瑕疵理論來解 才有可能連物權行為都一起被撤銷 05/01 18:50
    → hoboks:如此才能以原題所示 767來請求 05/01 18:50
    → hoboks:共同瑕疵理論可以翻一下教科書 了解一下哪些情況適用 05/01 18:51
    → hoboks:我急著要出去吃飯大致回一下就好 05/01 18:51
    → hoboks:如果只是買賣契約無效 則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 05/01 18:52
    → hoboks:則丙還是取得所有權 05/01 18:52
    → rivius:這題要用到共同瑕疵嗎?因為王說是用801丙取得所有權 05/01 18:56
    → rivius:題目也只說具有無效原因 也不一定是意思表示瑕疵 05/01 19:00
    推 memerizeme:忽略了物權是無因性的!! 果然我民法還不夠熟呢 :) 05/01 19:02
    → shinespot:應該是涉及善意取得是否以有效之原因行為存在為前提吧 05/01 19:40
    → shinespot:而史和王的見解是不同的 05/01 19:41
    → shinespot:史的確是主張民法767解決 而因為無善意取得 且我個人 05/01 19:43
    → shinespot:認為是因為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 所以甲應無受有損害 05/01 19:54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 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10/26 08:08
    推 joy830:XD 10/26 08:35

    ReplyDelete
  2. 推 smile76:我倒覺得英文不好的適合考高考 高考英文很難 大家都不會 05/01 21:48
    推 NSyaoRan:謝謝 去年作文滿分六十拿十分的我得快爬文 05/01 22:28
    → NSyaoRan:不對 你那本我有 爛書一本阿 05/01 22:30
    → NSyaoRan:內容豐富是沒錯 可是公務員考試多考論說文 太雜了 05/01 22:31
    → NSyaoRan:由此可知 書也是要跟到對的人 才能發揮出他的價值 05/01 22:32
    → kkabcd:修成符合板規 05/01 22:25
    推 hidesan:建議還是去補習班比較快 05/01 22:35
    → neofire:你有沒有精通隨便一科法律? 只要有一科專長的話,不會太難 05/01 22:52
    → mixcolor:社科院畢業法學素養完全在補習班培養 囧 05/01 23:04
    推 hallmark:有沒有考慮從圖解法律之類的書籍開始? 05/02 00:11
    → Fongin:檢察事務官也才多2名 05/01 22:45
    推 neofire:那就轉考吧,實際還三個多月,加油 05/01 22:50
    推 testla:檢察事務官有四組,這不知道哪幾組的合計? 05/01 23:00
    → morphine0821:四組合計,不一定比較多....(其中三組被無視ing XD ) 05/01 23:21
    推 testla:想考營繕工程組 不知道有沒有名額 05/01 23:22
    推 Amigogogo:請問各類科確切的名額是5/3會公布嗎?^^ 05/01 23:26
    推 bko84424:其實其他三組幾乎可以無視了...名額都一兩個而已 05/02 00:20
    → bko84424:不過這樣扣下來 偵實組應該比去年少 05/02 00:20
    推 SinoHuang:同樣是搜索,准予搜索可以抗告,駁回卻不得抗告。 05/01 23:08
    → SinoHuang:所以應該不只是程序的特色,還有審酌人權保障考慮在。 05/01 23:10
    → SinoHuang:刑法跟刑訴常常很溫柔。搜索你家,侵害人權,讓你抗告。 05/01 23:11
    → SinoHuang:不准搜索就是不准搜索,檢警少囉嗦。差異頗明。 05/01 23:12
    推 SinoHuang:法律當然有「為什麼」,不然立法理由寫假的? 05/01 23:16
    → SinoHuang:對於笑你的那位同學,你現在可以笑回去了。 05/01 23:17
    → wanjane0319:謝謝各位法律人的解釋 心中的疑惑終於解開了 05/01 23:44
    → shinespot:我總覺得您把問題複雜化了 我說出我想法 請多指教 05/01 23:46
    → shinespot:善意取得 應該是 有公示外觀且為處分之人為無處分權 05/01 23:47
    → shinespot:然而 86 87 88 92 應該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問題Y 05/01 23:48
    → shinespot:所以 原作者要問的前提是 能主張善意取得之情形始可 05/01 23:49
    → shinespot:因之 您所謂撤銷後 導致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溯及無效 05/01 23:51
    → shinespot:嗣後 第三人本即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自應返還所得物 05/01 23:53
    → shinespot:所以我個人認為 如果有所謂共同瑕疵 會不會是說 05/01 23:57
    → shinespot:無行為能力人出賣他人之物吧 而第三人須善意 05/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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