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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2, 2010

Re: [疑問] 關於時事~國道事件

作者: crazytaxi (抬頭挺胸,注意體態)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關於時事~國道事件
時間: Sun May 2 17:10:54 2010

本文綱要:
(一)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
(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公務員懲戒
1.概念辨析
2.行政訴訟的審判權範圍
3.國道走山事件所涉法律責任
(三)個人對於國道走山事件的分析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以下為個人對於國道走山事件的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

(一)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
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又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規定。」;國家賠償法第6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2.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該是指特別法沒有規定時,由普通法的規
定補充之。就國家賠償事件而言,應該先找是否有最特別專門針對該
事件規範的(行政)法規,並且適用其相關規定。若無特別法規則依國
家賠償法。若國家賠償法仍無處理此類事件的規定,則依民法的規定
為之。

以上是實體法。適用順序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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