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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7, 2010

Re: [課業] 民訴/預備合併的上訴

作者: sinyilin (心意的個心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訴/預備合併的上訴
時間: Fri May 7 15:06:27 2010

※ 引述《verdammt (flash hater)》之銘言:
: 1.考試科目:
: 民訴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 訴之客觀合併的預備合併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 喬律師民訴(一) 預備合併那邊
: 4.想問的內容:
: 預備合併的訴訟型態中
: 假設原告甲先位聲明敗訴 備位聲明勝訴
: 此時原告甲可就先位部分上訴 而被告乙亦可就備位部分上訴
: (這部分不太了解 既然原告備位都有理由了 為何還能上訴,難道是因為採形式不服說
: 敗訴部分本來就可救濟?)

※預備合併之上訴:
原告甲先位聲明敗訴,備位聲明勝訴→┌原告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被告乙亦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沒錯是採形式不服說(下級審得到敗訴判決者才有上訴利益)的緣故!
承上,設例:僅原告甲就先位部分上訴(被告乙未就備位部份上訴):
┌1.上訴不可分(上訴階段):
│ →打破「未上訴即判決確定」之原則,僅訴之客觀合併才有!
│ →本案甲就先位聲明部分上訴(一部上訴),
│ 使乙未上訴之他部分亦生移審效力,故不會先行確定。
├2.附隨一體性(審理階段)(駱師):
│ →僅預備合併之上訴才有,為緩和上級審處分權主義!
│ →因預備合併之附條件,係裁判之條件,而非審理之條件,
│ 故法院就未上訴之他部分可為實質審理,但不得任意為裁判。
└3.不利益變更禁止(裁判階段):
→當事人僅一造上訴,才有適用!
→縱二審法院認原告甲之先位、備位請求均應敗訴,
僅得駁回甲之上訴,維持一審先位敗訴、備位勝訴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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